(2017)桂02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夏政华与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政华,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4民初189号原告:夏政华,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融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显明,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西路屋山建材综合市场*****号铺。经营者陈丽芳,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夏政华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政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如数支付加工卷板、旋风分离器、加工费24103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地址:融安县红卫竹木深加工园区)于2015年6月12日将本公司的刨花板生产线发包给陈丽芳承包,原告从事加工业,为被告加工卷板、旋风分离器,材料入库结算后,经其代理人陈志文等人在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尚欠原告加工费2410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向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举证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综合认定如下:被告为个体户,经营范围为销售木材。2015年6月12日,被告与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象公司)签订了《刨花板生产线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壮象公司刨花板生产线,承包期至2018年6月1日止。被告自行聘用、雇佣管理人员和员工;自主生产,自负盈亏,合法经营,确保质量及安全。原告在被告与壮象木业的合同承包期间,在被告处从事加工旋风分离器、卷板等事项,虽双方对于以上工作并未签订有书面协议,但原告提供了2016年6月6日、10日、11日的入库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入库单记账处签名为陈志文,制票处签名为韦笑。入库单总数额24103.6元。2016年8月27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由于麦志峰夫妇资金原因,不能亲自处理和壮象木业有限公司的财务对接和刨花板承包车间的员工工资核算、刨花板销售、原材料对外销售、办公设备、增加机器设备清点、空调拆卸等相关事宜,特委托陈志文、王汉龙、韦兰3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以上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委托人处盖章并签有陈丽芳和麦志峰的名字。2017年1月24日,原告因多次追索加工费未果,依据其所持的入库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4103元。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入库单上签有陈志文的签名确认,而被告2016年8月27日也委托了包括陈志文在内的三人处理与壮象公司财务对接等相关事宜,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以自己的劳力和技术完成被告要求的工作,被告未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依照入库单上的数额计算得出的加工费总额为24103.6元,对于原告主张24103元,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体现,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支付原告夏政华加工费24103元。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陈丽芳木业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