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盼、潘桂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盼,潘桂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1805号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香颂时光花园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苏明,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盼,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潘桂宏,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上列当时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和二被告完成房款赔付,希望撤回起诉,故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红昆人民陪审员 纪琼仙人民陪审员 车志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