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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23号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聂金玉,董事长。被告: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吴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铝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鸿业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领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