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雪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风,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一年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雪风在长春市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一期西门附近,趁被害人周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周某某上衣兜内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2017年2月17日,民警在长春市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一期将被告人张雪风抓获到案,依法扣押盗窃物品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雪风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雪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考虑到公诉机关建议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雪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