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丽玲、陈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丽玲,陈兰芬,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谭丽玲,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兰芬,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现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谭丽玲与被执行人陈兰芬、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兰芬、张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丽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6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兰芬、张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我院已提取被执行人陈兰芬的工资收人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兰芬、张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丽玲在指定���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兰芬、张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丽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胡光华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