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崔近保、刘芳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近保,刘芳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近保,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委托代理人崔述北,男,汉族,1988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崔近宝的哥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芳芳,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上诉人崔近保与被上诉人刘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近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近保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近保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崔近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风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