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敏、陈刚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敏,陈刚祥,徐科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8号申请人:任敏,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何苏,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小南街*号附*号。被申请人:陈刚祥,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徐科慧,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任敏与被申请人陈刚祥、徐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00000元财产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何苏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南街××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作为申请人任敏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500000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刚祥、徐科慧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何苏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南街××号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