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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凤英、杨静朝与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陶仕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海,沈晓琴,雷凤英,杨静朝,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仕富,陶锡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异15号异议人王思海,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异议人沈晓琴,女,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人雷凤英,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杨静朝,女,汉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梓潼村。法定代表人陶锡奎。被申请人陶仕富,男,汉族,195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人陶锡奎,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保全申请人雷凤英、杨静朝与被申请人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陶锡奎、陶仕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异议人王思海、沈晓琴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思海、沈晓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思海、沈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思海、沈晓琴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胡本林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