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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纪连与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连,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563号原告:纪连,女,汉族,1936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赞,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惠忠,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纪连诉被告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纪连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连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纪连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