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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涛与华州公园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涛,华州公园管理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826号原告:魏涛,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华州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华州公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涛与被告华州公园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魏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涛负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