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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4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游某某,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