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03刑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丽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203刑执296号罪犯王丽,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景德镇市。2013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于2016年12月8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家。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6)赣020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在本院判决之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决定对被告人王丽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7日止。经查,罪犯王丽于2016年11月11日生产一女儿,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