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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月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兰,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5032541-5。申请执行人张月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已本院强制执行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给付赔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修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