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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冻与张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冻,张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186号原告:彭冻,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现住江苏省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秀,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江苏省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莉,女,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负责人:许咸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负责人:张祖东,职务:总经理。原告彭冻诉被告张莉、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彭冻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冻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兴营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人民陪审员  曹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