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49号被执行人:郑遥,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案由:罚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郑遥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遥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遥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郑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