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严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敏,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严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严敏饮酒后驾驶年检超期的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宁海县门口处时,与刘某1停放在路边的浙B×××××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因发生争执,刘某1打电话报警。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严敏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严敏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7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严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严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敬某、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资料,检验报告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巧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