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宋学波、佟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宋学波,佟生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796号原告:李洪伟,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被告:宋学波,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佟生健,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李洪伟与被告宋学波、佟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学波、佟生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双倍给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合计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宋学波与佟生健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5年,宋学波在李洪伟开办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门业赊购车库门累计欠款50,000元,由宋学波于2015年2月2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逾期后,宋学波给付货款3,550元。2016年7月11日,由宋学波重新出具欠款额为46,450元的欠据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双倍偿还并附带利息,并与当日,宋学波与佟生健夫妻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20亩丁香树苗变卖后即偿还欠款。之后,宋学波、佟生健给付欠款31,450元。余款15,000元宋学波、佟生健拖欠至今未给付。被告宋学波、佟生健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因被告宋学波、佟生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学波与佟生健系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5年,宋学波在李洪伟开办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门业赊购车库门累计欠款50,000元,由宋学波于2015年2月2日出具欠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逾期后,宋学波给付货款3,550元。2016年7月11日,由宋学波重新出具欠款额为46,450元的欠据一份,并承诺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双倍偿还并附带利息,并与当日,宋学波与佟生健夫妻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20亩丁香树苗变卖后即偿还欠款。之后,宋学波、佟生健给付欠款31,450元,余款15,000元经李洪伟催要,宋学波、佟生健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宋学波与佟生健系夫妻关系,欠款系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产生活,应由宋学波与佟生健共同偿还。因此,李洪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适当支持。关于李洪伟要求双倍返还欠款并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约定不明,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宋学波、佟生健共同给付原告李洪伟货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洪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宋学波、佟生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