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与刘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刘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225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经营场所:通辽市科尔沁区。经营者:王东,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告:刘野,男,1993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与被告刘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禹能润滑油商店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