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延边朝医医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96号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建设街XX号。法定代表人:姜红花,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彬,吉林衡丰(延边)律师事务所。被告:延边朝医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斗元,院长。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XX号。法定代表人:张斗元,所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朝医医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3元(原告已预交3513元),减半收取1756.5元,由原告延边高丽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莲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