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志艺与王溪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艺,王溪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1178号原告:王志艺,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王溪镇,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王志艺与被告王溪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志艺、王溪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案件相关事实:一、借款当事人:出借人王志艺,借款人王溪镇。二、借款金额:2010年左右,王溪镇向王志艺借款120000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因王溪镇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后,王溪镇于2016年重新出具借条,双方对未结利息结算为60000元。三、借款用途:工地资金周转。四、借条出具时间:2016年1月18日。五、借款利息的约定:无约定。六、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七、本金偿还情况:未偿还。八、王志艺的诉讼请求:1、判令王溪镇偿还借款1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溪镇承担。本院认为,王志艺起诉要求王溪镇偿还借款18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溪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志艺偿还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王溪镇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凤惠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