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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增钧、王超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钧,王超鹏,邝敏耀,谭永英,向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增钧,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超鹏,男,200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邝敏耀,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谭永英,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向中国,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保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钧、王超鹏、邝敏耀、谭永英与被执行人向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同时,本院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所扣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72.93元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