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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宁波晨悦蜂业有限公司,王自力,项霞芳,王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154-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46669主要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彦,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71455029Y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晨悦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组织机构代码:76452962-5法定代表人:俞银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自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项霞芳,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群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650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鼎泰丰蜂业有限公司、宁波晨悦蜂业有限公司、王自力、项霞芳、王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应承担诉讼费44168.50元、执行费77935.07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