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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特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双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双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特279号申请人: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梦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双蕊,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双蕊申请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272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申请人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沃茂(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2017)办字第272号裁决书的申请。审 判 长  顾继红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