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冬丽与济源市农牧局、焦景才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丽,济源市农牧局,焦景才,刘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71号原告:李冬丽,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农牧局,住所地:济源市第二行政区二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中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景才,男,193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峰,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冬丽诉被告济源市农牧局、焦景才、刘峰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济源市××路××小区××楼××单元××楼××房产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冬丽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位于济源市××路××小区××楼××单元××房产归原告和焦景才、焦美琪共有。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冬丽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晶晶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