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姜丽伟,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4********。再审申请人:李金泽,男,199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97********。再审申请人:李树森,男,194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40********。再审申请人:张惠兰,女,194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47********。被申请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经理。再审申请人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丽伟、李金泽、李树森、张惠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