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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602民初1543号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宗坤、程宝枝,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月,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项3155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承包施工了原告开发的位于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五路交叉口处的滨州市“尚座小区”项目1#、2#、3#楼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水电安装及部分装修工程。在施工期间,第三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其提供混凝土。因被告未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代被告向两第三人支付混凝土款项315569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上述代偿款项,被告拒不偿还。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偿还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向第三人滨州泓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160万元、向第三人被告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货款1004960元,共计2604960元,并支付利息(基数以260496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方式为,该款由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鲁民一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中的申请执行额中予以抵销;二、因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房顶款的550730元,因所抵房屋产权瑕疵,由第三人滨州市豪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另案主张;三、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32045.52元,减半收取16022.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22.76元,由原告邯郸市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