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刘贤初与孙艳喜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刘贤初,孙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贤初,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城区杨叶镇平石村刘家湾88号。被执行人:孙艳喜,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城区杨叶镇平石村刘家湾8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贤初、孙艳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琼0106执6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