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宏波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7号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宏波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张宏波拥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宏波所有的奇瑞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