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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宏波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7号被执行人张宏波,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宏波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张宏波拥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宏波所有的奇瑞牌汽车一辆、大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