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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铁如与陈俊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如,陈俊虎,大厂回族自治县天通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750号原告朱铁如,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天通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厂谭路东窝坨村段。法定代表人:李海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宝,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国,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榆大街545号负责人:闫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伯东,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如与被告陈俊虎、第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天通伟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铁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铁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