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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785号原告梁某,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莫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明璋,男,住化州市。原告梁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对我态度差,被告上班回来除了玩手机也不跟我说话,又分房睡。原告与被告婚后没有孩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认为与被告很难相处,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莫某辩称,婚前给原告礼金5万多元,红包1800元,定金12000元,首饰7000元及摆酒席共用去70000元,婚后我还打工资给原告14000多元,共9万多元。我要求原告给回5万元,我才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初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沟通不够,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共同组建的家庭,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化解。只要双方克服各自的缺点与不足,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以不准离婚为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莫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柏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