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北京鸿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孙连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鸿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孙连芝,黄盼,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纪海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25号313室。法定代表人:林世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芝,女,1956年5月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盼,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审被告: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1号。原审被告:纪海涛,男,1969年11月26日生,住山东省莱阳市。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东路8号。上诉人北京鸿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连芝、黄盼及原审被告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纪海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该案件的起因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提起本民事诉讼的根源;被上诉人即本案原告起诉的主要证据是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栖公交认字【2016】第201600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事件发生地在栖霞市,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地、结果地)在栖霞市,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栖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栖霞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孙连芝、黄盼答辩称,本案系因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被告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在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41号,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孙连芝、黄盼以其作为黄树村的法定继承人、黄树村的生命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选择权在原告。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有诸多被告,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山东舍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