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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爱红与张少君、刘祥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君,刘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5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爱红,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少君,重户名张燕(已注销,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刘祥伟,重户名刘建义(已注销,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李爱红诉张少君、刘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0621财保7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少君、刘祥伟以各自重户名张燕、刘建义登记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室合产×号房产一套(以价值52万元为限);查封申请人李爱红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虎山南路西侧濉房字第××号房屋一套。李爱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爱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少君、刘祥伟以各自重户名张燕、刘建义登记的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室合产×号房产一套(以价值52万元为限);二、解除对申请人李爱红名下位于安徽省濉溪县虎山南路西侧濉房字第××号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