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与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0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59号。负责人:苏卫东,该行行长。被告: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小北门8号。法定代表人:黄秋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诉被告鄂州市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6.00元减半收取37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古楼支行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