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先敬和代理检察员黄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虚构租车事由,以租用铲车到英德市西牛镇高道石场开工为由,分别以“湖南省郴州市鑫源矿产有限公司”(经湖南工商部门核查,并无该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其个人名义,与事主陈某签订铲车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两辆轮式铲车(厦装牌XZ656L-I型轮式铲车以及柳工牌ZL50C型轮式铲车),事主陈某将铲车交付给被告人刘某后,刘某网上发布铲车销售信息,在韶关市武江区分别以人民币6.4万元、3.8万元的价格先后将夏装牌以及柳工牌铲车出售,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厦装牌XZ656L-I型轮式铲车价值人民币13.35万元,柳工牌ZL50C型轮式铲车价值人民币6.28万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出示了涉案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经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并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私自处分后将所得钱款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的厦装牌XZ656L-I型轮式铲车以及柳工牌ZL50C型轮式铲车,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陈德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立军人民陪审员 吕春娇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