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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永英与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英,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英,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负责人:唐猛,职务:组长。申请人黄永英与被执行人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7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宜良县北古城镇北墩子村民委员会小和平村民小组账户存款30781元,并已清退给申请人黄永英。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黄永英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