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有权与李学志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有权,李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邓有权,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212146436,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C区一委100号。被执行人李学志,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04271713,男,1983年4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城南佳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邓有权申请执行李学志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2015)嫩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