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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邓有权与李学志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有权,李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邓有权,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212146436,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C区一委100号。被执行人李学志,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04271713,男,1983年4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城南佳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邓有权申请执行李学志买卖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2015)嫩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