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上海市万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溪路119号)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委托他人虚开取得出票方为佛山市锦元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9,000元,税额为人民币15,837.61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6月将上述抵扣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罚款、滞纳金等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陆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涉税案件移送书、询问(调查)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关于上海万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接受佛山市锦元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侦查情况复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人民币15,837.6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