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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砦村城中村改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砦村城中村改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13号原告: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中州大道与北四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763214805。法定代表人:贾艳春,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法定代表人:辛磊,董事长。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砦村城中村改造(一期安置区)项目部,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王砦村。负责人:何贵鸣,项目经理。原告郑州国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砦村城中村改造(一期安置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连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