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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锋与被告宫艳华、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锋,宫艳华,赵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168号原告:王东锋被告:宫艳华被告:赵志国原告王东锋与被告宫艳华、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锋、被告宫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兽药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2280元(计息期限从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宫艳华辩称,其同意偿还欠款,但现在没有立即偿还能力。其与被告赵志国系夫妻关系,欠原告兽药款本金8000元,及约定月息1.5%均属实,原告提供的欠据是其本人出具。因被告宫艳华将被告赵志国用于偿还给原告的兽药款挪用给孩子看病,故未能偿还给原告。被告赵志国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赵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被告宫艳华在原告处赊购兽药、且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该事实有被告宫艳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案佐证,故本院对上列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宫艳华所欠兽药款,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艳华、赵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东锋兽药款本金8000元、利息2280元,合计10280元。如果被告宫艳华、赵志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9元由被告宫艳华、赵志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