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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湖北省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省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魏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郑晓明,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郑锡光。上诉人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扬子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称,分公司无主体法人资格,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述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