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秦红星与张光兵、赵锦祥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星,张光兵,赵锦祥,西宁祥兵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25号原告:秦红星,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兵,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赵锦祥,男,回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西宁祥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北楼227号。法定代表人:赵锦祥,该公司经理。原告秦红星与被告张光兵、赵锦祥、西宁祥兵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秦红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红星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由秦红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