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国弘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电器有限公司,张起菱,魏艳兰,刘金艳,舒政明,吕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488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837726XL。负责人:张秋水,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逸成、彭功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90号时间公园E7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598864718E。法定代表人:魏艳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国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1号赣州商贸城2-171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8937347。法定代表人:郝余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天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新关刀坪小区19栋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2416383K。法定代表人:舒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起菱,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魏艳兰,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申请人:刘金艳,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舒政明,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吕杰,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乐昌市。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申请人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国弘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电器有限公司、张起菱、魏艳兰、刘金艳、舒政明、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国弘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电器有限公司、张起菱、魏艳兰刘金艳、舒政明、吕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该行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赣州腾瑞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国弘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天龙电器有限公司、张起菱、魏艳兰、刘金艳、舒政明、吕杰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