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盛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盛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743号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39号后排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755345。被告:王盛萍,女,汉族,1963年8月31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盛萍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盛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盛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元,由原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