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阳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振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88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