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鸿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45号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何建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副总经理。被告:于鸿利,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京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