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发乾与苏明、苗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发乾,苏明,苗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史发乾,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汝箕沟。被执行人:苗虎斌,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史发乾与苏明、苗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33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明、苗虎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2530元(执行标的42000元、执行费5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