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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静与徐小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徐小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912号原告:周静,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诚伟,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勇,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燕,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周静与被告徐小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静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尤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