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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91号祝秀粉与祝秀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粉,祝秀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祝秀粉,女,生于1958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马关县。被执行人祝秀选,男,生于1962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秀粉与被执行人祝秀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祝秀选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5月8日自行将款10000.00元交到法院,案件已履行完毕,故案件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祝秀粉现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