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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0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2月份始,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附近的酒店多次介绍陈某某、韩某某卖淫。2月22日14时许,朱某某在白云区京溪街某某酒店8623房间介绍陈某某、韩某1某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2月份始,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附近的酒店多次介绍陈某某、韩某某卖淫。2月22日14时许,朱某某在白云区京溪街某某酒店8623房间介绍陈某某、韩某某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罗某某、陈某2乙、龙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现场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