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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辉与陈大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陈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徐辉,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陈大兵,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陈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大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大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静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